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00404****,汉族,**文化程度,系天水市**区**镇**小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水市***医院后门附近道路时,与赵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沿天水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水市***医院后门附近左转弯进入停车场时发生碰撞,刘某某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在甘E*****号小型轿车的右前引擎盖上,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是181.41mg/100ml;从所送的赵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事后写了一份悔过书、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费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虽然血液酒精含量并不低,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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