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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秦州区**中路**大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30.7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7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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