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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2日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辽B****7白色哈佛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普兰店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92mg/100ml。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91.0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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