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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巷**号,住邛崃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持准驾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川A*****号“福斯甲壳虫”牌小型轿车沿崃市宝林镇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日1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宝林镇林秀街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17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05.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一2019)之规定,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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