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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DB****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0时35分,行驶到大安区206省道150公里200米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到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鉴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且无其它从重处罚情形,属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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