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方向往江阳区学院中路方向行驶,行至江阳区丹青路天立水晶郦苑小区外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公安民警在出警处置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确认案发时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支付被撞车辆维修费用600元,并取得车主刘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