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三街“大蓉和”酒楼吃饭喝酒。当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川A*****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天府三街“大蓉和”酒楼门前路段出发,沿中环路锦绣大道高攀东路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3时3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锦绣大道高攀东路段洗瓦堰桥下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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