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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卷宗2册,光盘1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21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方向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岷江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宜宾市川南体育骨科医院抽血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1.8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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