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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南江县**镇**大桥**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越野客车,由南江县红塔新区红叶广场停车场途径板凳垭向南门大桥方向行驶。00时42分许,车行至南江县大堂坝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0.1mg/100ml。2020年8月6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刘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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