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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豫*****号北京牌小型普通轿车,行至叶县任店镇步行街东西路路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1mg/100ml。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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