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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1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6********,汉族,大学本科,江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单元**,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小学对面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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