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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在南昌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赣******黑色红旗轿车,行驶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征西路与长麦路红绿灯交叉口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因涉嫌醉驾,民警随后将刘某某带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样,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并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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