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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租住在南昌市**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市**乡**街**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赣******黑色红旗轿车,行驶至南昌市新建区长征西路与长麦路红绿灯交叉口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因涉嫌醉驾,民警随后将刘某某带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样,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并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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