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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同事焦某某等人在顺庆区市政府春风玫瑰园满苑香火锅店吃饭喝酒后,刘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0.2mg/100ml.便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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