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现暂住凯里市**路**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到朋友余某某电话邀请其到凯里市市民之家旁边一饭店吃饭,18时许,刘某某驾驶贵HY****号小型客车来到饭店与余某某等人吃饭时喝了白酒和啤酒,20时许,刘某某驾驶贵HY****号小型客车从凯里市市民之家往城南客车站方向行驶,20时26分当车行驶至凯里市上瑞线1912公里500米(小地名:凯里市高溪三岔路口)处,被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随后民警将其带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8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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