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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6********,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GW252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3时01分许行驶至钟山区**道荷泉路口至麒麟转盘路段10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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