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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粤BJ****号牌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 62mg/100ml。

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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