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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居委会**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驾驶一辆赣C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西樵镇民乐村往太平村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桥简村辅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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