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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牛奶配送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粤EY****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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