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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E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桂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

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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