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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公里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血样检验,乙醇含量为125.97mg/100m1。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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