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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街**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1日21时29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云******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系伪造号牌,登记号牌为云******)行驶至昆明市万华路与金华路交叉口附近南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1.73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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