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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2********,汉族,专科毕业,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路**花园**栋**室,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0时19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村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1.27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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