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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不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0时15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琼CD****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海南省临高县**镇**路一家本地山羊排档行驶至临高县**镇**路**号桥十字路口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临高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一辆二轮摩托车;
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酒精浓度较低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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