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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家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泽县平川镇单家庄村五社路口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36.96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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