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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8时55分,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张湾村七社21号居民刘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12线2684KM+500M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03.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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