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56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E****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上蔡县**大道**局门前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由上蔡县法医门诊护士在上蔡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场所抽取刘某某静脉血样,并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2020-1907-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32mg/100ml。刘某某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11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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