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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3****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公路汇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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