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住**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二轮摩托车从兴山县**镇**村**组**号出发,沿村级公路、水上公路向**镇**社区方向行驶,途经古夫镇香溪大道柚子树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80mg/100mL。以上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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