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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19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9****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海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1.27毫克/100毫升。

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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