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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刘某某饮酒后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从汇川区市检察院方向沿人民路往天津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路市政府二小区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贵CT****号小型汽车、贵CR****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9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现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认罪认罚态度好;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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