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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63********,汉族,大专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捷达牌轿车(牌照为黑E****2),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4mg /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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