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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润州**总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L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润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润州区政府附近,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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