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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市谷城县******组,现住地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25日0,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粤SG****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8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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