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海港区岭前街与文体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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