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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镇***。系本案赣B*****小车驾驶人,持“A1A2E”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4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B*****小车沿金都大道由西往东行驶。20时18时许行驶至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英才学校门口路段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4mg/100ml,测试后,在瑞金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刘某某血样并送检。4月2日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确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依《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之规定,其驾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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