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江西**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高速公路661KM+300M处,被高速交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1.1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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