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乡**村**号,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家属院**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金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4.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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