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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安徽省岳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AC****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大道**大厦地面停车场内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被抽检的的血液中乙醇为含量达到117.1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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