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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1********,汉族,小学文化,皖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镇**村**片**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4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皖 A*****号小型面包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刘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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