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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湘阴县***工作人员,住湘阴县**镇**巷**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湘****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路**前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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