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零时5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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