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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9********,侗族,大学本科,原系安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天柱县**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某为**公司编制符合国家规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2018年10月份,刘某某为了能尽快从**公司收到合同的尾款,遂伪造黔东南州环保应急中心的公章及州环保应急中心工作人员签字后谎称其帮**公司制作的应急预案已到州环保应急中心备案,并将其制作的备案表交给**公司,**公司收到备案表后遂付了刘某某合同尾款20000元。经鉴定,刘某某提供给**公司的备案编号为522627-2018-108-L《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为522627-2018-109-L《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上的“黔东南州环境突发事应急中心”印章印文系伪造。

2019年1月9日刘某某到凯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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