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1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无驾驶资格)与朋友田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铺***烧烤店吃饭饮酒,至次日1时许各自散去,刘某便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从**铺出发,行驶至**路**小区西门附近时,与刘某某停放在马路边的陕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12mg/100ml。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无号牌**普通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鉴定为机动车。案发后刘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书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某某的陈述、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刘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从重处罚,但因其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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