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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巷**号,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广场*栋***。

本案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和朋友曹某某一起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桥南附近吃晚饭,席间喝了一些啤酒。当日19时30分许,冷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H*****小型轿车沿桃花仑路行驶至大海棠老电视台路段时,车辆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冷某某查获。经鉴定,从冷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6mg/100mL。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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