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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4********,汉族,初中,江西**木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途经武宁县新宁镇协和大道305省道59KM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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