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宜丰县桥**乡供电所**编制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镇**村**号**号,住址宜丰县**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驾驶赣******号小车途经宜丰县工业园管委会红绿灯路口时,被正在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业园中队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
本院认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