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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唐山市**局**,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小区**楼**单元**室,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里**楼**单元**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其朋友李某某在唐山市国防道的蓝星烧烤店吃饭,期间二人共饮了一瓶白酒,三瓶啤酒,于当日13时许用餐完毕。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得知其父亲生病,欲叫其妻子张某某驾车赶往遵化市。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驾驶冀BF****小型普通客车欲与妻子张某某会合,行至唐山市路北区国防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6.65mg/100ml。经查,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因心脏病于2020年8月28日21时许在遵化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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