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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南江**车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街道办**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汽车,搭乘4人由南江县宏帆广场滨河路经宏帆大桥向酒厂湾方向行驶。9时5分许,行至宏帆大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1 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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