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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范某某在昆明市**路**古玩城**楼**号商铺内出售给冯某某疑似犀牛角碎料6.5克,交易价格780元,交易方式为微信转账。冯某某拿到犀牛角碎料后送给其朋友王某某,王某某将犀牛角碎料磨碎后给其生病住院的大爹全部服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指控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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