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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窝藏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清远市**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大街**号**花苑**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明知道麦某某是在逃人员的情况下,2019年1月10日,在中国银行清远分行营业部柜员机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将现金五万元存入麦某某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4096704487822896),供在逃人员麦某某使用,窝藏在逃人员麦某某。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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