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茂(临电)E18***号牌电动摩托车途经信宜市区**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冯某某抽血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0.12mh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