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释放后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电机厂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2.5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